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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联东金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214民初388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