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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天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502民初497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