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121执保800号
申请人:日照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某某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申请人日照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某某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日照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保证案件审结后得到顺利执行为理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某某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682元,由申请人日照某某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提示: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