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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商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502民初6215号 原告:谢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通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通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商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