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502民初6215号
原告:谢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通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通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商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