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利得源商贸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财保153号
申请人:青岛利得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6号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6451020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易文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易文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汇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7572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青岛利得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