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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商某;郝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502民初6213号 原告:郝某,男,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通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通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某,男,住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男,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山东省青岛市。 原告郝某与被告商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郝某于202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7.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