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5执他1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蒙东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奈曼旗人民法院执行的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东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525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由库伦旗人民法院执行。
奈曼旗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库伦旗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