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嘉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浙江中嘉建筑园林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4民初3983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浙江中嘉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大港头镇港和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嘉建筑园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