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嘉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中嘉建筑园林有限公司、雷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02民初4467号 原告:***,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嘉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大港头镇港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65163533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莲都区。 原告***与被告***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3元,减半收取13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