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江苏新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某某、某某居间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监4号 原审原告:江苏新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太子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审被告:***,男,194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原审原告江苏新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苏0116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