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9民初7887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重庆远航建材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堕井村15社。
法定代表人:肖耀智。
原告***诉被告重庆远航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凤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