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1民初4612号
原告:某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某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某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36元,由原告某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