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

冷函豫、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12民初17717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3月1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176009278 法定代表人:***。 所住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王存村14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结束后,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属当事人自愿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