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

义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3850号 原告: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路365号1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