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168号
申请人: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14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8,700元,不足部分冻结或查封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8,7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13元,由申请人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