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16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145号。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2022)沪0114民初141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8,7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诉讼中,申请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378,290元及相应违约金。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依职权作出(2022)沪0114民初14168号之一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8,290元,超过部分予以解封。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