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胜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382民初4004号
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蟾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9195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胜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蒋村乡蒋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91176096。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天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60号甲5(甲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699433896H。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李***,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胜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1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四被告共同对胜武实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的代偿款4212449.45元及损失(以4212449.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损失暂计至2019年4月9日为39193.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胜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武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6月26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乐清支行)借款251万元,同年7月28日向该行借款550万元,均由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6年12月28日,四被告和原告签订反担保协议书,约定因原告代胜武公司偿付农行乐清支行及招商银行款项后,四被告向原告提供反担保责任。上述二笔借款到期后,胜武公司没有偿付农行乐清支行借款本息,农行乐清支行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达成二份调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替胜武公司向农行乐清支行偿付借款本息4212449.45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胜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应共同对胜武实业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4212449.4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本金4212449.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从2019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13元,减半收取20406.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