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0民初9900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古墩路1899号A1幢9楼92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蟾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2022年10月21日,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