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2民初7096号

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蟾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91952。

法定代表人:施中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志勇,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1875907元并赔偿损失(以187590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于2019年8月9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需陆续向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成套设备产品。2015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经对账确认,截止2015年10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61359元,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客户对账单”下面的“欠款确认单”上签名确认。但同时备注“以上账目中有控制器更换5万元整没有减去。”后被告支付了原告货款48545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由被告出具的“欠款确认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被告在“欠款确认单”上确认尚欠货款2361359元的同时,备注了其中有控制器更换50000元没有减去。对此,原告没有做出任何回复或提出异议,亦无要求被告提供更换控制器50000元的相关依据。故此,结欠的货款2361359元中应予扣减该50000元,原告诉请的余欠货款1875907元中亦应相应扣减该50000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偿还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2590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182590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683元,由被告***负担21105元,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汤 铭

人民陪审员 王 茅

人民陪审员 黄晶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 记员 陈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