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执5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蟾河工业区长江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2939195。
法定代表人施中旦。
被执行人杭州胜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蒋村乡蒋村村,组织机构代码:729117609。
法定代表人杨胜武。
被执行人辽宁天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60号甲5,组织机构代码:6994338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杨胜武,男,1959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6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胜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杨胜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82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22882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985.5元、执行费14688.2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杭州胜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杨胜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胜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杨胜武、***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胜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杨胜武、***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胜武、***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胜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杨胜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胜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杨胜武、***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胜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杨胜武、***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胜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杨胜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5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