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民初9713号
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蟾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施中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志勇,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仕理,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瑞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东山街道滨江大道1306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彭小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瑞丰,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洪,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337元,由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凡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董淑敏
书 记 员 范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