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执25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蟾河工业区长江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2939195。
法定代表人施中旦。
被执行人胜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翁垟镇北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16175455。
法定代表人杨胜武。
申请执行人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胜武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2民初10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4212449.4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278元、执行费44524.4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胜武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胜武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胜武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胜武实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19年5月7日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胜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L××**悦达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浙CQ××**奥迪牌小型汽车及车牌号为浙CE××**别克牌小型汽车,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进行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胜武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胜武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胜武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胜武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25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