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苏10民终3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苏1084民初3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苏1084民初3880号民事判决,改判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人身损害损失273112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上诉人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被上诉人***人民币15000元(该款项于2019年12月5日一次性支付)。 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且无其他争议。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445元,由被上诉人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系由上诉人***垫付,故该款项被上诉人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仍于2019年12月5日支付上诉人***)。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