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苏10民终3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苏1084民初3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苏1084民初3880号民事判决,改判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人身损害损失273112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上诉人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被上诉人***人民币15000元(该款项于2019年12月5日一次性支付)。
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且无其他争议。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445元,由被上诉人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系由上诉人***垫付,故该款项被上诉人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仍于2019年12月5日支付上诉人***)。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