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执295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泰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凤桥街道双凤路****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90523783D。
法定代表人:邢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泰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231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泰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754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30元、执行费6013元。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划拨3404.42元作为部分执行费;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6日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泰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听取其相关意见,并询问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泰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否还有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泰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
本案已兑现3404.42元,未兑现人民币40754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30元、执行费2608.58元,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泰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泰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渝0231执29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泰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产权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请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义
审判员 黄 勍
审判员 罗自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左希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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