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18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雷登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新城大道400号新城总部中心25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73490470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竑泰(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道广园中路云苑直街首层46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UMY7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登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竑泰(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22)粤0118民初778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在期限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同时,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收益类保险、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以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118执4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