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登电梯有限公司

雷登电梯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2民初15406号 原告:雷登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73490470E。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城大道400号新城总部中心25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1079924。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盘龙路25号7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7月27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系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雷登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登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属当事人自愿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登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147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雷登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