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8民初147号
原告:雷登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城大道400号低碳总部中心25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西晨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中体花园新城裙楼三层3-001号。
法定代表人:牛某。
原告雷登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西晨子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登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登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4.5元,由原告雷登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