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登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菱越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青海诺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民终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菱越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团结新村街道天水南路64号第1单元12层1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诺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东川工业园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勤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雷登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城大道400号新城总部中心25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甘肃菱越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诺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雷登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2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甘肃菱越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甘肃菱越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