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破申16号
申请人:雷登电梯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子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城大道400号新城总部中心25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中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鹅掌坦村西槎路111号3楼。
法定代表人:***
2024年9月10日,申请人雷登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登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中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将广州中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0日决定将(2022)粤0118执983号案移送本院破产审查。在本案审查期间,雷登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雷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登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广州中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