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锦界瑞龙商砼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802执255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锦界瑞龙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802民初9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锦界瑞龙商砼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锦界瑞龙商砼有限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款355530.4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300元、执行费9610元。本院于2025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961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