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802执25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802民初109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10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34350元及利息(以934350元为基数,从2024年12月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220元、执行费11830元。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1183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