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629执6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洛川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9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825617元及案件受理费602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已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831645元。该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629执6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2024年3月27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