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04财保22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事长。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2025)冀0104财保13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某银行石家庄分行账户存款1011051.49元。某甲公司以与某乙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某银行石家庄分行账户存款1011051.4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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