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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04财保22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事长。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2025)冀0104财保13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某银行石家庄分行账户存款1011051.49元。某甲公司以与某乙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某银行石家庄分行账户存款1011051.4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核对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