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河北省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0307号 原告:王某,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河北省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