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0307号
原告:王某,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河北省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