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19855号
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