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10932号
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兴隆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告:河北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
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2025年5月15日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26元,由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