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11066号
原告:董某,男,199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河北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
原告董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靳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