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27民初114号 原告:***,女,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邑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