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04民初17103号
原告:某某(济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
被告: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某某(济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某某(济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济宁)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济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计943元,由原告某某(济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