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3127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温州众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世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再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温州众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案字[2020]第082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20)湘3127执59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祖文
审 判 员 张彩虹
人民陪审员 彭 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晓蓉
书记员向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