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0115行审11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园林和林业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183号.
法定代表人:闵运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军,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武汉思力博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林港村十七组武咸城际铁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陈政权。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园林和林业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武汉思力博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作出的鄂某罚决字【2018】第BLD1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园林和林业局作出的鄂某罚决字【2018】第BLD1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至8月擅自将江夏区纸坊街林港村十七组权属为林港村的林地硬化并建造建筑物改变林地面积3046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于2018年11月2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鄂某罚决字【2018】第BLD1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于2019年5月21日前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30,460元。被执行人武汉思力博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缴纳罚款30,460元,其他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园林和林业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主管部门,其作出的鄂某罚决字【2018】第BLD1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武汉市思力博轨道装备有限公司对该行政处罚程序和内容均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园林和林业局申请本院对其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园林和林业局作出的鄂夏林罚决字【2018】第BLD1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恢复林地原状的处罚事项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世新
人民陪审员 谢琼利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 助理 章鸣平
书 记 员 余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