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5执443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林业和园林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183号。
负责人闵运奎,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凯军,系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汉思力博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林港村十七组武咸城际铁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陈政权,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林业和园林局与被执行人武汉思力博轨道装备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执行一案,2019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林业和园林局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林地恢复原状请求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115执44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陶宏望
审判员 李 斌
审判员 曹政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执行员 王 鹏
书记员 陈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