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执201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思力博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林港村**武咸城际铁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陈政权。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申请执行人武汉思力博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2020)鄂0115民初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思力博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思力博轨道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2500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27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3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