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9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执行人中交四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中交四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2016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224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