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30民初18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中交四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