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5706号
原告楚雄市鹿城镇梓橦租赁站。
经营者***,男,生于1979年9月1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昌宁县龙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宁县田园镇右甸街4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雄市鹿城镇梓橦租赁站与被告昌宁县龙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楚雄市鹿城镇梓橦租赁站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市鹿城镇梓橦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雄市鹿城镇梓橦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7元,减半收取4688.5元,由原告楚雄市鹿城镇梓橦租赁站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