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2民初12175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连云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好莱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被告好莱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入职情况:***于2006年9月1日入职好莱客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广州市,职位为来料组长,基本工资为3038元/月。 劳动关系存续情况:至本案庭审时,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3月12日,好莱客公司向萝岗工厂全体员工发出《关于萝岗工厂复工复产的通知》,对2021年3月15日起复工员工承诺“复工的员工月平均薪酬约6800元左右”。好莱客公司确认该证据真实性,但主张这是好莱客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所有员工的平均薪酬,并非适用某个单独员工工资水平。 2021年12月20日,好莱客公司向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好莱客萝岗生产部停工停产的报告》,主要内容为因企业转型、现有场地生产资源与市场产品需求不匹配、黄埔区房屋改造、员工生活压力大、好莱客萝岗生产部102名员工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故目前已不具备继续生产条件。特向贵单位报备,自2022年1月1日起,萝岗生产部余下岗位人员停工停产。停工期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公司未安排员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员工支付生活费。***对该报告三性不予认可,主张没有通知***,报告也没有进行公示。 工资支付情况:好莱客公司已支付***2022年1月工资3038元、2022年2月至本案庭审时每月支付生活费1840元。 庭审中,双方确认好莱客公司每月充值650元至公司发给员工的饭卡,用于饭堂消费,没有消费完的,月底清零。 仲裁情况:申请人***以好莱客公司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工资差额3762元;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的工资差额64480元;2.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未休年假工资9360元;3.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住房补贴2800元;4.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餐补6776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生日、节假日福利1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3〕73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工资差额2907.51元;2.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未休年假工资差额2114.94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八、***的诉讼请求:1.好莱客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8日的工资差额78768元;2.好莱客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9360元;3.好莱客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8日住房补贴3400元;4.好莱客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8日餐补8040元;5.好莱客公司支付生日、节假日福利1000元。以上合计金额100568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关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8日的工资差额问题。***主张其不知道停工停产事情,但在庭审中又确认其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没有上班,结合***在仲裁阶段确认好莱客公司自2022年1月起未安排其具体工作内容,且好莱客公司自2022年1月起至本案庭审时均按照停工停产情况支付***工资和生活费,证明***知道好莱客公司萝岗工厂停工停产情况,故本院认定好莱客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停工停产。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核对无误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好莱客公司已按照广州市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2300元/月的80%计1840元/月支付了***2022年2月至本案庭审期间的生活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请求好莱客公司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2年1月份工资属于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期间,好莱客公司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好莱客公司未提供***停工停产前的工资支付台账等证据证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根据***提供的《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本院计算***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停工停产前平均工资为5945.51元[(6906.54元+6929元+2589.53元+3812.2元+6108.39元+5791.01元+6663.77元+6357.82元+1396.21元+6328.59元+5902.44元+6615.13元)÷11个月]。好莱客公司仅支付了***2022年1月份工资3038元,还应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工资差额2907.51元(5945.51元-3038元)。二、关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问题。好莱客公司停工停产非因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不属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不享受年休假情形。***工作年限超过1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其2022年度应享受10天的年休假。好莱客公司提供的《关于2023年供应链体系春节放假的通知》,没有证据证明已进行了公示或通知***,且该通知只确定供应链管理中心的放假时间,没有确定各生产基地的放假时间,本院对该放假通知不予采信,认定***未休2022年年休假。因2022年好莱客公司处于停工停产期间,其已支付了该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还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没有提供劳动,本院酌情按2022年度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300元/月计算***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为2114.94元(2300元/月÷21.75天×10天×200%)。三、关于住房补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住房补贴属于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好莱客公司有权根据其经营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提供的《员工手册》是2015年版,已被2018年版《员工手册》替代,***签名承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2018年版《员工手册》,2018年版《员工手册》并没有住房补贴福利,故***请求好莱客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8日住房补贴,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餐补问题。餐补属于福利待遇,并非以现金方式发放,而是由好莱客公司每月充值至员工饭卡,用于饭堂消费,没有消费完的,月底清零,即餐补只能用于正常上班时间消费,没有消费或消费不足,则没有该项福利,***请求好莱客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8日餐补,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五、关于生日、节假日福利问题。如前所述,生日、节假日属于福利待遇,好莱客公司有权根据其经营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且2018版《员工手册》也已明确不定期组织员工生日会、节日关怀,***请求好莱客公司支付生日、节假日福利,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工资差额2907.51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未休年假工资差额2114.9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申请执行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分期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