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178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连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墨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上诉人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莱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好莱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莱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改判***与***共同承担支付拖欠款项44万及拖欠款项利息(逾期利息以4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2年4月28日至款项付清日为止);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庭审结束后,***、***于2023年4月13日主动向好莱客公司出具《还款协议》,《还款协议》详细载明涉案款项出借、拖欠部分款项等事实,***明确其与***基于经营目的向好莱客公司借贷涉案款项,且明确作出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虽未在《南阳经销商授信专项协议》签字确认,但其通过《还款协议》的签署,就借贷、使用涉案款项等事宜进行追认,应当认定***、***均为《南阳经销商授信专项协议》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南阳经销商授信专项协议》中约定的归还欠款及利息的合同义务。退一步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已以明示行为表明愿意加入涉案债务的承担,好莱客公司有权请求***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承担连带债务。依据《还款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约定,***、***应在约定日期前分期归还涉案欠款,其中2023年4月25日前,偿还好莱客公司2万元。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如***、***任意一期还款未全额兑现,将视为严重违约,好莱客公司可立即要求***、***偿还本协议全部欠款,***、***应当依照《南阳经销商授信专项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好莱客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并承担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第三方担保服务费等全部损失。然,截止上诉前,***、***未支付任何一期约定款项,构成严重违约,依法仍应向好莱客公司承担归还欠款及支付利息的后果。好莱客公司上诉至二审法院,请二审法院判依法予以改判。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好莱客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支付拖欠款项44万元;2.请求判令***、***支付拖欠款项利息,以欠款4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2年4月28日至款项付清日为止,暂计至2023年1月10日为18920元;3.请求判令***、***承担本案包括案件受理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在内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起好莱客公司与***确立经销合作关系并签署授权经销合同书(零售渠道),***通过指定系统下单购买好莱客公司品牌商品,并于指定系统结算货款等。2020年起,改由***与好莱客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书。之后于2022年3月起,***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门店经营困难,基于长期合作的信任,好莱客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与***签署《南阳好莱客经销商授信专项协议》,约定好莱客公司给予授信金额54万元,第五条约定:以授信额为基数,按月结算利息,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年化资金成本率为6%,若经销商不按时归还欠款,逾期时间按该利率计算利息。协议签订后,好莱客公司依约授予***54万元授信款项。授信期限届满后,***应偿还欠付款项。好莱客公司认为***是***的共同经营者,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经好莱客公司再三催告,***、***仅于2022年8月30日归还10万元。***、***无故拖欠剩余款项,已构成违约,故好莱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好莱客公司证据及庭审陈述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好莱客公司已就本案提交《授权经销合同书》(2020年、2022年)、《南阳好莱客经销商授信专项协议》、授信款项使用明细等证据证明好莱客公司与***之间的经销合同关系及授信合同关系,现***、***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举证抗辩,一审法院视为其放弃相应举证抗辩权利。好莱客公司提供的授信款项使用明细证实了被告实际欠付的款项为469587.69元,好莱客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偿还44万元属于好莱客公司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尊重当事人意见。好莱客公司主张***归还欠款44万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好莱客公司主张的利息以欠款4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2年4月28日至款项付清日为止,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好莱客公司主张***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好莱客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虽然可以看出***确实参与了被告***的经营活动,乃至资金周转协商等,但不能看出***明确做出了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故好莱客公司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好莱客公司支付欠款44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2年4月28日至款项付清日为止);二、驳回好莱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2元,诉讼保全费2814.6元,由***负担。好莱客公司已预缴,一审法院退还好莱客公司。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前述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好莱客公司提交2023年4月13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作为新证据,该《还款协议》载明鉴于好莱客公司和***、***曾于2022年度签署经销协议,***、***通过共同经营的门店向好莱客公司采购家具产品,***、***向消费者等协议外第三方销售家具产品,***、***通过向好莱客公司申请授信额度54万元,好莱客公司已向***、***提供了54万元授信额度……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尚剩余授信款欠款44万元未偿还,***、***承诺在2023年4月25日前,偿还好莱客公司2万元;在2023年5月25日前,偿还好莱客公司5万元;在2023年6月25日前,偿还好莱客公司5万元;剩余款项32万元,在2023年7月15日前全部一次性还清。并在第三条第5小点中约定,***、***基于共同经营向好莱客公司作出承诺,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好莱客公司有权追究***、***及其共同经营人的连带责任。上述协议有甲方好莱客公司盖章,***签名;乙方1由***签名,乙方2由***签名。拟证明在一审庭审结束后,***、***于2023年4月13日主动向好莱客公司出具《还款协议》,详细载明涉案款项出借、拖欠部分款项等事实,***明确其与***基于经营目的向好莱客公司借贷涉案款项,且明确作出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将上述证据送达***、***,但未收到两人质证意见。
二审庭询中,好莱客公司表示本案一审开庭时间为2023年4月4日,庭审结束后好莱客公司员工前往***、***处沟通还款事宜,***、***主动提出还款计划,并出具《还款协议》,后好莱客公司将文件带回公司总部,经公司内部协商决议后才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盖章方式同意还款协议内容,而一审判决于2023年5月12日已经做出,所以才在二审阶段将《还款协议》作为新证据提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审法院判决***向好莱客公司支付欠款及承担逾期利息,***并未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确认。从交易过程来看,好莱客公司与***在2020年前就曾签订协议并成立经销合作关系,并在好莱客公司向其追讨款项时并未否认,好莱客公司主张其与***共同经营具有合理性。又根据好莱客公司提供的2023年4月13日《还款协议》中,***确认与***属于共同经营关系,就涉案债务作出还款承诺,并明确未依约履行可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到庭应诉及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好莱客公司的证据予以采纳。***的上述行为构成债务加入,由于好莱客公司二审阶段提供新证据,本案改判***与***共同偿还涉案债务。
综上所述,好莱客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上诉人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4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2年4月28日至款项付清日为止);
三、驳回上诉人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92元,诉讼保全费2814.6元,由被上诉人***、***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