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马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32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连云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上诉人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莱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16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上诉人好莱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莱客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驳回马某全部诉讼请求,好莱客公司无须向马某支付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2.请求判决马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好莱客公司不存在任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形。自马某入职后,公司持续为马某提供劳动条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其岗位为主动营销人员,马某对工作任务十分知悉。在岗位履职过程中,公司以同等的条件,公平公开地向所有同岗位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与工作机会。马某每个月均有接受合作方提出需求的工作任务。受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以及工资发放时间的影响,结算的工资存在波动性,其出差的时间亦可能存在间断性。但总体而言,享受劳动条件的过程是连贯的,工作任务的分配是合理的,不存在剥夺马某劳动机会的情形。用人单位实施绩效考核制度公平、公开,无歧视性措施,调岗调薪是依法合规实施绩效考核制度的结果。公司严格执行薪酬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制度中有规范的加分、减分的评分办法以及晋升、降级的具体标准,考核制度平等适用于相同岗位的所有员工,所有评分标准公平公正公开,接受所有员工的监督。马某已收悉该考评的办法,并不持异议。在马某三月、四月分别承接的忻州、林州活动任务中,公司均收到合作方的投诉:忻州活动原计划自2月21日至3月19日,共计27天,然而因2月23日合作方对马某提出投诉,马某工作在2月23日已提前被终止,投诉记录可证实马某被反复要求退回、对其服务质量作出负面评价、造成品牌服务声誉减损的事实;林州活动过程中,公司分别在3月22日及3月27日凌晨收到合作方对马某致电投诉,投诉人直指马某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背离应有的职业素养及服务要求,给服务对象的工作团队均带来严重的损害。上述投诉问题,在告知马某后,公司依据考核制度在考评中予以扣分,是行使公司治理权的合情、合法、合理的措施。马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司在考核的过程中存在任何违背公平、损害员工知情权或歧视性的行为。公司从未认可马某单方面提出的劳动合同解除的要求,马某单方面以其杜撰、臆想的情形向公司索要劳动合同解除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公司收到马某单方面出具的通知书前,一直沟通协商,马某单方面拒绝沟通,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迫害劳动者的过错。经公司书面向其催告,马某仍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或进行任何工作沟通,该行为已构成劳动纪律的重大违反。马某从事的主动营销岗位由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点将提成)组成,其绩效工资依据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能力水平的评价进行适当的定量,马某应清晰知道。依据劳动合同,公司制定了马某岗位的绩效评估制度并进行公开公示,马某确认收到上述制度,并无异议。关于马某主张的应付工资与报销费用,公司已向马某支付4月1日至4月16日的工资2109.88元,包括代扣代缴的社保费用485.12元。原仲裁裁决认定的计薪天数与公司适用的计薪时数有所偏差,公司同意按照原仲裁裁决认定标准支付工资差额143.45元及差旅补贴300元。上述费用以及马某主张的40元差旅费,均已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支付完成并完成举证,请法院依法予以确认。马某不止一次通过捏造事实申请劳动仲裁,以非正当的方式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职业维权,存在骗取短期劳动补偿的主观故意,可详见马某与索菲亚华鹤门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案件。 马某辩称,关于拖欠工资,四月份的工资到5月15日发放仅有2109.88元,并未足额发放,9月15日发放的143.45元,已经迟了几个月,上述事实与马某被迫解除存在关联,公司拖欠工资并未足额发放,包括差旅费,是在一审判决下达后才迟迟兑现,现在公司还拖欠四月的工资、差旅费等。关于劳动条件,4月2日开始马某与公司的人员沟通,一直到4月17日,公司并未安排马某的工作内容,导致马某四月份的收入断崖式下跌,公司没有为马某提供正常的劳动条件。关于加班工资,无论是何种合作方式,关于不定时工作制马某不认可,即便有不定时工作制,并没有否定马某在职期间长达42天的加班,后不安排调休,也不计算工资。关于被迫解除的通知书,是基于公司的行为作出的维护自己正当权利的做法,不是马某主动离职。 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好莱客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1.66元;2.好莱客公司支付2023年4月1日至4月16日的工资2679.88元;3.好莱客公司支付2022年10月14日至2023年4月16日加班费5727.27元;4.好莱客公司支付未给予报销交通费40元;5.诉讼费由好莱客公司承担。共计53448.81元。 鉴于本案纠纷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好莱客公司一次性支付马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0.83元;二、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好莱客公司一次性支付马某2023年4月1日至4月16日出差补贴及工资差额443.45元;三、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好莱客公司一次性支付马某报销费40元;四、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好莱客公司负担并迳付马某。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好莱客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马某忻州任务投诉记录;证据二、马某林州任务投诉记录。经质证,马某的意见如下:投诉是无效的,其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公司一位普通员工与部门负责人的对话,他们之间的表达不是正规渠道,对马某的投诉不能成立。按照行业投诉的标准,是法人与主动营销部经理的通话反馈的是为有效。代理商的负责人才有资格去正规的渠道投诉,其余的投诉均为不属实。实际上是经销商遇到困难,单方面提前终止活动,该商场的负责人当面向本人说明了情况,表达了歉意,并且他声明与马某的工作执行好坏完全无关,不构成所谓的投诉。林州商场自身管理混乱,林州商城老板因马某工作上认真负责,卓有成效,对马某的工作非常满意和认可,向马某赠送了锦旗。马某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根据好莱客公司提交的《2023年主动营销晋升/降级评分表【1-3月】》,马某的平均满意度及平均满意度评分与表格记载的其他员工均一致。 二审庭审中,马某确认已收到2023年4月1日至4月16日出差补贴及工资差额443.45元及报销费4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好莱客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好莱客公司虽提起本案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好莱客公司提交的投诉相关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好莱客公司的相关主张。即便存在曾有人向好莱客公司投诉马某的情况,马某已就相关投诉情况予以否认,且林州商场负责人曾向马某送锦旗,《2023年主动营销晋升/降级评分表【1-3月】》满意度评分亦未反映出马某的工作满意度存在不足,好莱客公司未充分与马某就相关投诉情况进行核实和沟通,未能核实投诉情况是否属实,径行以此作为依据降低马某劳动报酬,处理明显不当。从马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方式看,其大部分收入需要依靠点将提成所得。马某在离职前多次要求好莱客公司予以安排点将工作,但好莱客公司均不予回应,好莱客公司拒不安排工作的行为将导致马某的收入大幅下降。马某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予以支持。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好莱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好莱客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