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宾市翠屏区俊熙家具经营部、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1民初5080号 原告:***,女,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俊熙家具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4UM3K82,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金沙江南路东方时代广场负二层(B2001)号商铺。 经营者:***。 被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94381174,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连云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宜宾市美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739595110,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西区金沙江南路3号东方时代广场10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俊熙家具经营部、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美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6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